一、案例概述:
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6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格式条款裁判规则。潘某、李某向某银行借款,借款合同中包含「利率调整」条款,约定在特定情形下银行可调整借款利率、并据此计算逾期利率。借款人逾期后,银行依该利率调整条款主张较高的逾期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利率调整条款直接关系到借款人的利息负担,属于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借款人注意该条款,并按要求予以说明;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银行无权依照该条款计算逾期利率。本案裁判依法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也提示金融机构:格式条款不是「我说了算」,该提示的必须提示、该说明的必须说明,否则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效力。案涉同类「卖者尽责」案例亦明确,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订立时未协商的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内容无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格式条款纠纷裁判一致:利率、费率调整等直接加重借款人利息负担的条款属重大利害关系格式条款,金融机构须举证已合理提示并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银行无权据此主张逾期利率;未尽适当性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亦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建议:
合同里那些「小字」,不是银行想怎么写就怎么算。法律给格式条款套上「紧箍咒」:凡是和你利益息息相关的条款,银行必须显眼提示、讲清楚;没做到,这条就对你不发生效力。本案银行没提醒「利率会调高」,想按高利率收逾期利息,法院不认。给借款人:签借款合同盯紧利率、违约条款,遇「自动调整」要问明白;给金融机构:把提示说明做到位,既是合规,也少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