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8日,58岁的仇某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村道路步行时,遭遇翟某所养的两条大型犬扑咬。仇某后退躲避时恰遇司机孙某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03

2023年7月28日,58岁的仇某在青岛市即墨区某村道路步行时,遭遇翟某所养的两条大型犬扑咬。仇某后退躲避时恰遇司机孙某驾驶一辆机动车行驶至此处相撞,致仇某倒地。两条大型犬继续对仇某进行撕咬,司机孙某停车后拿铁锹将两只大型犬赶走,仇某自行站立并与孙某交谈,后仇某、孙某先后离开现场。历经一年多的就医治疗,仇某被诊断为腹壁疝、创伤性小肠破裂等。经司法鉴定,仇某小肠穿孔、肠瘘、肠梗阻等损害后果与机动车撞倒无明确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0%;而仇某的损害后果与动物咬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程度为50%。后仇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仇某将机动车方、狗主人诉至法院。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件存在两个侵权事实,其一为机动车与仇某发生碰撞,其二为犬只撕咬仇某致其腹部受伤。经调查,涉事犬只系被告翟某饲养,在公共场所未对犬只采取束犬链、戴嘴套等安全管控措施,致犬只突然窜出扑咬仇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而司机孙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慢速通行,遇仇某避让犬只而倒退至车行驶路线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制动或避让措施。孙某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与仇某发生碰撞这一事实具有轻微过错。该过错虽非导致仇某腹部受伤的直接原因,但属于整个损害发生链条中的一环。法院认为,犬只撕咬是仇某损伤的主要原因,机动车碰撞导致仇某体位改变,使其站立时不易被攻击的腹部暴露于倒地后犬只可撕咬的范围之内,为损害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显著提高了风险。机动车碰撞行为虽不构成腹部重伤的医学原因,但构成损害发生的法律原因力之一。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翟某承担50%赔偿责任,酌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责任,司机孙某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仇某41625.8元;翟某应赔偿仇某209179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相似判例

【相似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5日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2018年11月,张某甲骑两轮电瓶车经过村道,张某乙饲养的一条黑色大型犬突然追逐电瓶车。张某甲受到惊吓后摔倒,膝关节受伤,后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整个过程中,大型犬没有直接咬伤张某甲。法院认定,动物造成的危险并不限于抓伤和咬伤。追逐让张某甲受惊,受惊又直接导致摔倒,前后的因果关系能够成立。法院认定合理损失为211264.63元,扣除此前支付的12080元,张某乙还需支付199184.63元。该判例与本案共同确立了「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便未直接咬伤但存在因果关系链的,饲养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裁判规则。

四、结论建议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并非仅限于直接咬伤或抓伤。动物追逐、惊吓引发的连串损害后果,只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饲养人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中,法院会按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无过错但与损害发生存在法律因果关系的一方,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读者提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依法办理养犬登记、采取束犬链、戴嘴套等安全措施,避免犬只失控;携犬出户应系犬绳、佩戴犬牌,避免进入人多场所;遭遇未拴绳犬只攻击的,应及时报警并就医,保留医疗费票据、伤情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驾车遇突发动物窜出或行人避让时,应及时制动避让,避免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因果关系参与度。

话题3:湖北十堰茅箭区检察院检察监督案:劳务派遣工同一岗位三次工伤,第三次工伤仍获赔

【领域: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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