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4年6月,上海唐女士(化名)因胸闷胸痛前往二甲医院就诊,经有创检查被诊断为冠状动脉肌桥、心绞痛,并提交病历、病假单。公司对二甲医院诊疗效力不予认可,要求她到指定三甲医院作有创复诊;复诊医生认为有创检查短期不宜多次,出具『维持原治疗方案』的意见。公司仍不接受,以病假证明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公司竟委托案外人以唐女士亲属身份两次在不同网络问诊平台代替唐女士『家属』问诊并得到『病情不影响正常工作』的结论,据此否认病假真实性。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赔偿金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有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并依法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似判例】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24567号:员工因腰椎间盘突出提交三甲医院病假单,公司以『病假期间不该去外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举证病假已获批、出行与病情不矛盾。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病假工资差额共计7.8万元。
【结论建议】病假权是劳动者基本权益,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原则不得否定。公司这种『冒充员工亲属在网络问诊平台代问诊』的做法,已经触及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甚至诚信底线,更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读者提示:劳动者请病假时应保留挂号单、诊断证明、缴费明细;用人单位若对病假真实性有异议,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复诊或专家鉴定,切勿采用违规『代问诊』等手段,否则解除行为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承担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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