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浙江某能源公司与张掖某能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储能系统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1.84亿元,由前者供应储能系统设备。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对方要求先行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但被执行人收票后即陷入拖延,既未按约支付预付款,还拖欠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款2370余万元。申请执行人多次催告,对方出具书面《承诺书》后仍无实质履约动作。无奈之下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应支付预付款4920万元。然而对方仅支付两期共1000万元后再度停摆,银行催贷、供应商催款接踵而至,企业生产经营承受巨大压力,最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6年4月执行立案后,海宁法院依托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启动『一键式』线上摸排,同时委托当地法院直奔项目现场核查设备和在建工程。不到半天锁定有效财产线索,经法官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和信誉损失,仅用不到一个月便将2200万元执行款全部追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似判例】江苏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24)苏0591执3456号:某科技公司与供应商签订800万元设备采购合同,供应商收预付款后迟延交货,经调解仍不履行。法院立案执行后48小时内冻结其5个银行账户、查封2处厂房,迫使被执行人一周内全额履行800万元及违约金。
【结论建议】合同签订只是开始,履行才是关键。当对方拖欠款项、拒绝履行时,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法院可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一键查询对方银行存款、房产、股权、应收账款,并采取冻结、查封、扣划等强制措施。对企业而言,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后续招投标、银行授信、合作伙伴信任度将全面受损——在这个时代,信用就是企业的生命线。读者提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遭遇拖欠时先发书面催告函固定证据,调解不成应尽快申请执行,同时积极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缩短回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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