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不正当关系后成植物人,公司依规解除劳动关系被判合法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5

一、案例概述:

张某2014年入职某公司,历任工人、班长、工段长。2023年3月,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明确「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补偿」,张某作为职工代表参会熟知内容。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开颅手术后成植物人状态。2024年3月,公司在通知工会后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监护人(母亲)申请仲裁并起诉,主张补缴社保、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38万余元。沙河市法院一审认为,张某处于患病期,但权利行使须守边界,不得作为严重违纪的免责盾牌;其明知故犯、违背公序良俗,公司经职代会公示且通知工会,解除程序正当,不构成违法解除,对赔偿金、医疗补助诉请不予支持;判令公司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社保补缴不属民事受案范围不作处置。驳回其他诉请。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三、相似判例:

广东高院参考案例:保安入职体检正常,公司事后以陈年旧伤辞退,法院认定旧伤属隐私、违法解除须赔——同属解除边界,本案因制度民主公示+员工明知+严重违纪,解除合法,正反印证规则。

四、结论建议:

规章制度要合法解除员工,须过三关: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告知员工、解除前通知工会;员工即便在医疗期,严重违法规章、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拿病当「免责盾牌」;企业留好制度签到、工会通知证据链;劳动者守规矩,企业守程序,双方都别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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