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0年,齐先生因经营困难向吴先生借款500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前齐先生病逝,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配偶娄女士、女儿小齐、母亲毛奶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吴先生催讨无果,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庭审中,小齐、毛奶奶提交放弃继承公证书,称已放弃房屋继承;娄女士称房产已变卖还债。但法院审查银行流水发现:齐先生去世后账户仍有资金往来,娄女士以「代收款」接收案外人转账并转给小齐,小齐亦直接用父亲银行卡副卡支取现金。法院认为,放弃继承不能仅凭书面声明,须结合实际行为;娄女士实际取得利益、小齐虽持公证书却支取使用遗产,声明与行为矛盾,均不予采纳。判娄女士、小齐在实际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本息;毛奶奶无证据实际使用遗产,确认放弃有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放弃继承的可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1159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三、相似判例:
北京昌平「孤独死」继承案:九名亲戚争遗产,房产归国家、扶养多的多分——遗产利益与负担绑定,真放弃须彻底退出;边声明放弃边占有,与本案「假放弃」同被否定,法院均予穿透。
四、结论建议:
放弃继承不是逃债的「免责盾牌」——一边办公证一边拿钱,声明无效;真放弃须彻底退出、不碰遗产;债权人可查被继承人流水穿透假声明;继承人留好「没拿任何遗产」的证据;遗产与债务始终绑定,拿了就得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