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方阳洲与宋辉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方阳洲交付货物后,宋辉收货却迟迟不付货款。方阳洲催讨无果,诉至芜湖市鸠江区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维权支出。法院审理查明买卖及拖欠事实后判决:宋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阳洲货款99000元,并支付自2026年2月14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支付方阳洲律师费8000元、保全保险费600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宋辉负担。法院以公告方式向宋辉送达判决书。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可予支持。
三、相似判例:
珠海香洲法院判租赁合同案:承租方欠租149万余元及赔偿款,法院依合同判出租方连带支付租金、赔偿及逾期利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与费用承担,法院据约支持,与本案「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担」同源。
四、结论建议:
签买卖合同时把「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写进条款,法院一般认;留好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催款记录,维权省成本;收货不付钱别忍,及时起诉;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算,拖越久赔越多;违约不是「拖字诀」能赖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