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0年10月,赵某(男)与李某相识恋爱。按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为其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赵某遂给付购车款15万元。2021年3月双方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后未就登记结婚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并人工流产。赵某起诉请求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法院结合聊天记录认定购车款以结婚为目的、具彩礼性质;双方未办登记、未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支持返还,扣除实际消耗及中止妊娠等,判返17万余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以婚姻为目的依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纠纷的,适用本规定。
同上规定第5条: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结合共同生活、孕育、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
同上规定第6条:未办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应结合共同生活、孕育、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返还比例。
三、相似判例:
最高法同批「闪婚」案:郑某与吴某相亲3天领证,给20万彩礼,10天后女方借故离开拒共同生活,法院判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短期婚姻拒共同生活,彩礼目的落空应返还,与购车款案同循「彩礼看目的」规则。
四、结论建议: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购车款、购房款,法院认作彩礼——没结成婚可按比例要回;恋爱日常吃喝、520红包不算彩礼,给了要不回;闪婚闪离、拒绝共同生活的,彩礼目的落空应返还;转账留好聊天记录证明「为结婚而给」;婚姻不是买卖,借婚姻索财还可能追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