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2024年3月20日晚,张某与朋友前往广州市某餐馆用餐,进店前已开始拍摄。张某从服务员处得知餐馆可加工眼镜蛇后,主动下单食用。三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餐馆销售野生动物,要求查处并退赔款项。市场监管部门查明后,对餐馆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作出行政处罚;对张某食用野生蛇类的行为亦作出罚款决定。张某不服,经复议维持后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张『为取证才食用』。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举报违法行为不以举报人自身违法为前提,张某明知其购买、食用的是野生蛇类且事前有所准备,举报不构成免责事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州市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自然环境下自由生长、来源无法追溯的蛇类、龟鳖等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基于不同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受此限。
【相似判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川71行终14号:原告『取证式』购买假药后向市场监管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对销售者与购买者作出处罚。原告起诉撤销自身处罚。二审法院认为,购买行为本身亦违反《药品管理法》对假药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为取证而购买不属免责事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结论建议】为取证而违法,看似『正义』实则把自己也置于法律风险中。野生保护动物、假药、伪劣商品等领域的举报完全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索要票据、向监管部门反映线索等合法方式取证,主动购买食用反而让自身陷入处罚。读者提示:遇到疑似违法行为,拨打 12315、12345 或通过全国市场监管举报平台留证即可,切勿以身试法,否则举报人也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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