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7岁的小红(化名)在上海松江某小学课间奔向教室时,突然向右避让致同方向奔跑的小兰相撞,造成小红门牙脱位、医药费等损失6900余元。小红家长将小兰及其父母、学校一并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各方赔偿。法院查明,学校已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事发前进行过安全教育、事发时教师在走廊巡逻、事发后及时送医处置,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小红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但校方已举证免责;法院酌定小红自担70%责任,小兰及其监护人承担30%赔偿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各方服判息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校舍及其他设施、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相似判例】北京二中院(2023)京02民终11023号:8岁男童课间与同学打闹致右臂骨折,家长起诉学校与同学家长。法院认定学校已建立课间巡查制度,事发时老师立即送医救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直接侵权同学家长承担全部责任的80%,其余由受害方自担。
【结论建议】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赔』是误区。学校责任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免责依据——安全制度、安全教育、事发后及时处置缺一不可。家长也要同步做好居家安全教育,事故责任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读者提示:学校应常态化留存安全巡查记录、安全教育台账、应急预案演练照片,一旦发生事故,举证免责有依据;家长切勿把孩子之间的普通碰撞一律归咎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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