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肖健云与赵珠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房屋并支付租金32.8万元。后因出租人赵珠玉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合法出租权利、房屋是否具备合法出租条件存在争议,肖健云诉至法院,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租金。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负有证明其对房屋享有合法出租权、房屋符合出租条件的举证责任;在出租人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形下,案涉租赁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被认定无效。依据民法典,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判决: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赵珠玉向肖健云返还租金32.8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三、相似判例:
北京法院曾判:承租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已付租金判令返还、过错方另赔装修损失——出租违建本就无效,收的钱得退,与本案一脉相承。本案中出租人同样未能证明有权出租,判还32.8万租金,规则一致。
四、结论建议:
租商业用房先查清房东有没有产权或合法出租权,别光看钥匙;违建、无证的房租了也白租,合同可能直接无效;合同无效不是「钱房两清」,已付租金依法要退;签约前查产调、要房产证复印件,留好转账凭证;出租人隐瞒无权出租的,除了退租金还可能赔你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