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东法院判决校园侵权纠纷案:课间推倒同学致骨折,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担责,监护人赔偿万余元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5

一、案例概述:

小雨和小佳均系如东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玩耍时,小佳将小雨推倒,导致小雨骨折。事发后老师随即应急处置并通知家长送医。因赔偿协商不成,小雨将小佳、小佳监护人及学校诉至法院。如东县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教室、校园张贴行为规范,通过班会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小雨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调取监控、组织协调,可认定已尽审慎防范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小雨、小佳均满八周岁,小雨受伤系小佳推倒所致。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小佳的监护人赔偿小雨各项损失一万余元。经核算,小雨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损失合计一万余元,均由推人一方监护人承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相似判例:

某地小学生课间被同学推下楼摔伤,学校已常态安全教育且及时救助,法院判学校无责、推人方家长赔偿——校园伤害看「学校尽没尽责、加害方有没有错」,与本案如出一辙。本案同样因学校尽责而免责、监护人兜底赔偿。

四、结论建议:

孩子在校打闹受伤,学校不是「无限责任人」——已安全教育+及时救助就免责;推人的是自家娃,监护人兜底赔偿;八周岁以上学生打闹,看各自过错分责;家长平时教孩子别推搡、别追逐;留好病历、监控、沟通记录;学校尽责则无忧,监护缺位则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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