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陈平与吴建明发生纠纷,吴建明未经陈平许可,在网络发布含陈平肖像的表情包,并将陈平头像安在狗身上对其肖像进行丑化;同时发布「文化汉奸」等无事实依据的言论,能够指向陈平,构成对陈平名誉权的诽谤。陈平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侵权;吴建明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吴建明通过案涉抖音账号持续48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陈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判决生效后吴建明未履行致歉义务,陈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公告判决主要内容。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三、相似判例:
上海杨浦「大鱼海棠」剧本杀案:商家擅用电影角色形象与标识宣传,法院判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并赔偿——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形象牟利或丑化,均须担责(角色形象、艺术字均受保护),与本案表情包丑化同理。
四、结论建议:
真人表情包、AI换脸恶搞不是法外之地——未经同意丑化肖像、捏造事实诽谤,要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网络发言守住事实与界限,「玩梗」可能换来判决;被侵权留好截图公证,及时起诉;尊重他人肖像与名誉,也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