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一名四十多岁的技术总监2021年入职某科技企业,月薪六万余元。打卡记录显示2022年1月至11月他累计迟到98次,但每日实际在岗均超8小时,无旷工、无不完成任务。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谈不拢后,以「一年内迟到98次属严重违纪」直接送达解除通知。员工提起仲裁,机构支持其大部分诉求;公司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考勤制度已告知员工(无签收、无培训记录);长达11个月对迟到从未提醒、警告、扣薪,属长期默许;协商不成才翻旧账辞退,解除缺乏依据。判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166512元及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二审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
三、相似判例:
上海某劳动纠纷:员工多次迟到,公司先多次面谈警告、明确整改要求,员工仍不改,公司依法解除,法院认合法——同是迟到,企业走完管理流程才合法,与本案「平时默许、事后算账」形成对照。
四、结论建议:
辞退是劳动关系最重的处罚,不能「有过错=直接开」;制度要民主制定、公示告知、有签收;员工违纪要及时提醒警告,别平时放任事后集中算账;到岗晚但工时达标、产出正常,未必构成严重违纪;企业守程序底线,劳动者守职业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