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纪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岗位为货运司机。双方未单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在2023年5月与纪某等五名自然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车辆外包协议书》,约定由纪某等人完成公司指派的运输任务,公司按月支付费用。实际用工中,纪某的运输路线、每日任务由公司统一指派,日常出勤严格考勤,车辆保养、维修、油料等全部运营成本由公司承担,每月报酬固定发放。后因劳动争议,纪某主张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抗辩已签外包协议等同于书面缔约。密云法院认定该协议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体不适格,属假外包真用工,判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二审维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未签合同但同时具备用工管理、业务组成、报酬支付情形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三、相似判例:
南昌中院空白劳动合同案:公司仅向员工提供空白格式合同,致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法院判付二倍工资差额8.5万——交付空白合同不能免除签约义务,与本案同守「实质用工须签书面合同」底线。
四、结论建议:
外包、承包协议不能掩盖劳动关系实质;缺必备条款、主体不适格的外包协议不是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留存考勤工资证据;企业规范签约,假外包真用工照样赔二倍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