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认定旅游中介表见代理,判旅行社与中间人共同退费案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9-18

一、案例概述:

2024年8月,朱某通过微信与游某联系,报名参加北京旅游团,约定团费2080元/人,同行6人合计12480元。朱某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向游某指定账户及本人转账,付清全部团费。后因原定旅行团未成团,双方协商变更出行方案。9月16日,游某以垫付机票款为由,要求朱某额外支付6000元,朱某将钱转入名为吴某的支付宝账户并备注垫付机票款。9月20日朱某才在《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上签字,合同相对方为某国际旅行社,费用2000元/人。行程后一人未出行,旅行社退270元、游某退70元,但6000元垫付款及团费差额迟迟未退。朱某起诉。高新法院认定游某构成表见代理,判令旅行社与游某共同退还。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577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相似判例:

深圳罗湖法院港澳游错拿证件案:游客自身原因终止行程,法院按旅游法65条酌定旅行社退7500元——游客享有任意解除权、旅行社仅扣必要费用,与本案同守「据实核算、不转嫁风险」规则。

四、结论建议:

旅游消费应签正式合同、核查旅行社资质;表见代理下旅行社对挂靠、承包、介绍人员的行为担责;留存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勿信个人中介私下代收钱款,遇纠纷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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