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执行文书,披露汪苏泷与傅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判决内容(案号(2025)京0491民初19730号)。判决书认定,傅某曾在微博发布具有贬损性质的言论,降低汪苏泷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决傅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于涉案微博账号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保留15日,并赔偿汪苏泷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判决生效后傅某未履行致歉义务,汪苏泷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6)京0491执1331号)。该案明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开发布贬损他人言论即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须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权利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侵害,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原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相似判例:
各地网络名誉权类案普遍裁判:在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贬损、侮辱、诽谤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名誉侵权,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与合理维权开支;拒不履行致歉义务的,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公告判决主要内容。
四、结论建议:
键盘不是免责牌,网上的每一句侮辱都可能成为法庭上的证据。发言前多想一秒,别让情绪变成侵权;被网暴别忍,截图留证、依法起诉,1元精神赔偿也是胜诉,更能申请强制执行让道歉落地。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发言有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