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甲房产中介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珲春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返还22.5万元。乙拒不履行,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房产。而这被查封的房屋,早已由案外人丁某出资购买:丁某在查封前已签合法书面购房合同、足额付清全款、实际占有使用,未过户系开发商原因,丁某无过错。丁某提交执行异议,请求解封。珲春法院审查认为,丁某权利符合“查封前签合同+付全款+合法占有+无过错”要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裁定解除查封,隔离开发商债务风险,保护普通购房者居住权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查封前签合同、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过户的,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过户不直接取得所有权,但可提执行异议排除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原第227条):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裁定。
三、相似判例:
各地“开发商查封”类执行异议案普遍裁判:购房者在查封前签合同、付全款、实际占有且对未过户无过错的,依上述规定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解除查封;将开发商债务风险与购房者隔离,优先保护居住权益。
四、结论建议:
买房最怕“钱房两空”:签合同、付全款、尽快收房占有,全程留好凭证;发现房屋被查封,立刻提执行异议,证明“签合同+付款+占有+无过错”四要件。但更稳的是:买现房、查查封抵押、及时过户,别让开发商的债落到你头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