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原登封市规划局于2014年1月对郑州格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年后,现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发现,该处罚决定的实体处理结果存在错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该局研究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已缴纳的罚款按规定办理退款手续,并重新开展调查。因无法联系到公司,依法公告送达《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可复议或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75条第2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提出的申诉、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该决定并公开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65条:行政行为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亦同此理)。
三、相似判例:
各地行政自我纠错案例裁判与执法取向一致:行政处罚确有错误的,行政机关应依职权主动改正、撤销决定并退还已收款项,而非将错就错;当事人对此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纠错不影响其救济权利。
四、结论建议:
行政机关也会犯错,但法律给了“知错就改”的通道。对老百姓来说,收到处罚别慌:认为搞错了,可申诉、检举,督促机关自查;也别怕“官字两张口”,复议、诉讼都是你的武器。纠错不丢人,将错就错才伤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