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一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其制作发布短视频宣传。该主播在账号发布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知名学者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视频即可跳转至该文化公司店铺购书。李某瑾以未经授权使用其肖像并结合AI合成声音、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该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及授权进行审核,存在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声音权益受侵害可主张责任)。
《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网络人格权纠纷裁判取向一致: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并结合AI合成声音进行商业推广“仿冒名人带货”的,构成对肖像权与声音权益的侵害;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素材未尽审核义务、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依法赔偿被侵权人损失。
四、结论建议:
AI时代,“声音”也是你的权利,不是随便能“合成”的。带货主播和商家别以为套个名人脸、配个仿真声就能引流,这已经踩了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红线。商家更要尽到审核义务——把关不严,就得和主播一起连带赔偿。普通人也记住:你的脸和声音受保护,被“盗用”要敢于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