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家经中介带看后绕开中介私下成交,法院认定跳单案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1

一、案例概述:

2022年1月,成都邛崃余某、廖某委托侄女杨某挂牌售房,某房产经纪公司促成买家牟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8万元,买卖双方各付1%中介费。签约次日,牟某以权属证未办妥、担心风险为由解约,中介退还已收中介费,余某退还5万元定金。然而仅12天后,余某、廖某与牟某又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7.2万元,牟某当日收房。2025年中介得知房屋已成交并入住,认为构成“跳单”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双方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成交,构成跳单,结合服务不完整酌情按50%计中介费,判买卖双方各付7860元。成都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第961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产“跳单”纠纷裁判取向一致:买卖双方接受中介带看、磋商、撮合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机会绕开中介私下成交的,构成跳单,应向中介支付报酬;但法院会综合中介实际完成的服务环节、合同是否最终由其促成等因素,酌情确定报酬数额,并非一律全额支持。

四、结论建议:

买房卖房图省中介费,“跳单”私下成交看似精明,实则违法又伤情面。中介带看、撮合付出了劳动,利用了人家的机会就得付报酬。当然,中介若只带看没办完手续,报酬也会酌情打折。签委托前看清条款,别抱“白嫖”心态,诚信交易最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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