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餐厅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仲裁判补二倍工资案

领域:劳动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1

一、案例概述:

赵存进入职深圳市罗湖区某精致餐厅(个体工商户)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工资等争议,赵存进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自满一个月的次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裁决该餐厅支付赵存进2026年1月9日至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858.02元,以及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4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668.50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44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相似判例:

各地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裁判取向一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的,须自满一个月次月起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需证明加班事实及未安排补休。仲裁与法院普遍支持劳动者此项请求,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签约。

四、结论建议:

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书面合同,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可选项”。不签?那就准备付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也要长个心眼:保留工牌、考勤、工资流水、聊天记录,证明“我在这上班”。至于加班,休息日上班又没补休,二倍工资报酬跑不掉,记得留好加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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