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约定费用不退,受托人未履约,法院判退4万元案

领域:合同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2

一、案例概述:

甲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帮忙组建专项工作团队,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提前支付服务报酬5万元,并特别约定「无论团队是否组建成功,5万元一律不退」。履行期间,乙仅做了少量前期联络,未招募核心人员、未搭建团队架构、未交付任何工作成果,主要义务基本未履行。甲多次催促无果,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5万元。乙坚持「不退费」是白纸黑字约定,自己付出过劳动,拒绝退款。桐城市法院双港法庭审理认为,委托合同目的是完成组建团队的核心工作,乙根本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费用不退」不能突破公平原则,乙仅少量前期劳务,酌情留存1万元,判令退还剩余4万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三、相似判例:

各地委托合同纠纷裁判取向一致:约定「包干不退」不等于受托人不干活也能拿钱。受托人未完成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费用不退」条款不能突破公平原则,法院会结合受托人实际劳务付出酌情保留合理对价,判令退还剩余费用,防止一方「躺赚」。

四、结论建议:

「交钱不退」「概不退款」听着吓人,但法律只保护「干活拿钱」,不保护「签字躺赚」。受托方收了钱却没交付成果,哪怕合同写了不退,法院也会按公平原则让你退。签委托类合同,最好「定金+进度款+尾款」阶梯付费,把报酬和工作成果挂钩,全程留好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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