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被继承人于志康生前订立遗嘱,对其享有的杭州市德胜路一处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拱改移字第12074802号)作出处分。于永忠与于向群、于向红因遗嘱继承产生争议,于永忠持遗嘱诉至拱墅区法院,请求确认由其继承该房屋50%所有权份额。拱墅区法院审理认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形式完备、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民法典遗嘱继承规定,判决于永忠继承案涉房屋50%所有权份额。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于永忠负担。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完备即具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三、相似判例:
各地遗嘱继承纠纷裁判取向一致: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形式完备、内容明确、系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依遗嘱确认继承人取得相应份额。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的,负有举证责任,无充分反证的,法院不予支持,按遗嘱分割遗产。
四、结论建议:
立了有效遗嘱,就别再抢「法定继承」的剧本。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只要遗嘱形式完备、是老人真实意思,份额就按遗嘱走。其他子女不服的,得自己拿证据推翻遗嘱,光喊「不公平」没用。提醒长辈:立遗嘱务必亲笔写、签名、写日期,把财产标的写清楚,少给子女留扯皮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