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饵非法吸存,判五年罚十五万,违法所得一律追缴发还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22

一、案例概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彭晓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作出(2026)粤0304刑初334号判决。彭晓燕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彭晓燕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冻结在案银行账户内涉案资金依法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追缴彭晓燕违法所得49.4万余元按上述原则发还;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体机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案件尚在上诉期内。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行政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相似判例:

各地非法集资类犯罪裁判取向一致:以高息为饵、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在判刑处罚金的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有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作案工具没收上缴国库,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四、结论建议:

高息诱惑背后,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承诺「保本付息、稳赚不赔」还向社会公开募资的,基本踩了非法吸存的红线。普通老百姓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率明显离谱的「理财」别碰;真中了招,保留合同转账记录,配合司法机关登记受偿,被骗的钱走追缴发还程序才有希望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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