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8月,胡军在武汉市汉阳区一台球馆消费,店员李涛在店内拍视频引流,未经同意将胡军拍入镜头。因胡军头发较长,李涛在视频中称「还有那个长头发的,不男不女的打台球」,画面正中出现胡军侧面。视频发到两个平台账号(粉丝共6万余),次日胡军发现并投诉下架,李涛曾联系询问能否重拍被拒,但另一平台视频一个多月未删,持续获赞转发评论。胡军起诉至汉阳区法院,认为未经同意拍摄且侮辱性表述侵犯人格权。法院认为,李涛未经授权将含胡军肖像的视频作商业用途,构成肖像权侵权;以「不男不女」形容属侮辱性表述,降低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综合考虑过错、传播等,判李涛赔偿胡军800元(已履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且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商家拍摄顾客侵权纠纷裁判取向一致:经营主体未经同意将顾客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引流,构成肖像权侵权;配以侮辱、贬损性言辞降低顾客社会评价的,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传播范围、维权成本等酌定赔偿,并责令删除视频、赔礼道歉。
四、结论建议:
「随手拍」不是「随心拍」。商家为引流拍视频,把顾客入镜还配上侮辱性话,已经踩了肖像权和名誉权两条红线。哪怕粉丝不多、只赔800,侵权成立就是侵权。给商家敲警钟:拍摄前先取得入镜者同意,发布前打码处理;给普通人提个醒:发现被擅自拍摄还被羞辱,留证投诉、起诉,法律护着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