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日喀则市藏铝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与四川新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萨迦县分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由分公司完成相关工程。工程完工后,分公司未按约支付合同价款。藏铝公司遂将萨迦县分公司、其总公司四川新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个人马杰、巴旺、次仁旺堆一并诉至萨迦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分公司系总公司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欠付合同价款属实,应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藏铝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律师代理费亦应由违约方负担。2026年9月10日,法院判决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36216.80元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6216元,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74条第2款: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担责)。
三、相似判例:
各地承揽合同及分公司债务纠纷裁判取向一致: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产生的付款义务,由总公司承担或连带清偿;违约方除支付合同价款、逾期违约金外,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等,依约定或过错由违约方负担。法院普遍支持权利人就分支机构的债务向总公司一并主张。
四、结论建议:
跟分公司签合同,别怕「它没钱」。法律早就堵上了这个口子: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欠的债总公司得连带背。而且维权花的律师费,只要是合理且约定或过错明确的,也能让违约方掏。签合同前看清对方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留好盖章和授权;出事别只盯分公司,把总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回款更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