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司无证办学辩称技术服务,复议机关维持处罚案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29

一、案例概述:

某某某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招收3名学生,在其场地以「数控加工中心」为名开展理论学习和实操培训,收取学费3.4万元。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其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作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费用并处罚款的处罚。公司不服,主张其系合法「技术服务」而非职业培训,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行政复议法》第68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无证办学及行政复议案件处理一致:经营者未取得办学许可,持续性使用「招生、上课、学习、作业」等教育培训用语、对外招引学员并安排理论学习与实操、收取费用的,其实质构成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行政处罚有据;复议机关经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程序后,认定处罚合法适当的,应决定维持。

四、结论建议:

挂着「技术服务」的牌子,干着「招生培训」的活,就能避开监管吗?这案说清:看实质不看名头。只要持续性用培训用语招学员、安排上课实操、收学费,没证就是违法办学,罚得有理。给创业者:跨界经营先问清资质红线;给执法者:穿透名义、审查实质,才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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