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迪迪在上海宝山区一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故被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张迪迪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因该体育俱乐部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负责人下落不明,仲裁委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似判例:
各地劳动争议裁判一致:用人单位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经合法通知拒不到庭的,仲裁委可缺席裁决,不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认定与支持。
四、结论建议:
不签劳动合同、想开除就开除,以为员工拿你没办法?这案是反面教材。法律规定得很清楚:不签合同要付二倍工资,违法开除要付双倍赔偿金,躲着不出庭也躲不掉裁决。给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是底线;给劳动者:证据留好,仲裁是你最硬的底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