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张某2016年入职深圳某公司任商务经理,工资为基本工资6000元加绩效工资2500元。2017年10月她开始休产假,依法可休208天。公司在其产假期间只按6000元发工资,理由是「产假没绩效,绩效为0」。产假结束返岗一个多月后,公司又以「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获支持后,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女职工产假劳动争议裁判一致:产假工资应以女职工产假前正常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不得以「产假无绩效」为由单方降薪,绩效工资本属工资稳定组成部分的不得扣除;公司以普通工作失误主张「严重失职、重大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数额及因果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二倍赔偿金。
四、结论建议:
产假不是「绩效归零期」,更不是「想开就开」的理由。这案给所有HR和老板敲警钟:工资结构再怎么拆,产假期间因为生育把绩效扣掉,违法;把普通工作失误硬说成「重大损失」赶人,也违法。给职场女性:留好工资条和解除通知,该拿的产假工资和赔偿金,一分不能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