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李女士的萨摩耶「小宝」因咬人被送往潘宏的训狗基地,后被大型犬咬死。潘宏在视频、直播和粉丝群中称李女士「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不要狗了,要流量」「太丑陋」等,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和网络暴力。李女士以侵害名誉权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侵权,判潘宏在账号置顶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19元,但未支持律师费、差旅费。李女士上诉后,济南中院二审改判支持维权合理费用。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相似判例:
各地网络名誉权纠纷裁判一致:网络博主在视频、直播、群聊中发表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引发不特定多数网友负面评价、构成网络暴力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受害人因维权实际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差旅费,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法院可判令侵权人一并赔偿。
四、结论建议:
流量再大,也不能拿别人的尊严当素材。这案给所有自媒体提了醒:狗死了是意外,但借机在镜头前羞辱主人、煽动网暴,就要为自己说的每句话负责。给普通人:遭遇网暴别忍,留好录屏和截图,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维权的合理花费也能要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