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六年级学生小阳在体育课上做小动作,被体育老师一记耳光致左耳极重度聋,需长期佩戴助听器。家长报警后,警方以本案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为由终止调查。家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教师掌掴学生已超出教育惩戒范围,构成殴打他人,警方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击打不属于教育惩戒范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从重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相似判例:
各地涉教师体罚的行政争议裁判一致:教师以击打、刺扎等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不属于教育惩戒,而属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以「属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为由终止调查、不予处罚的,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判决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结论建议:
老师打学生,到底是「教育惩戒」还是「违法殴打」?这条红线很清楚:击打、刺扎造成身体痛苦,根本不是惩戒,是体罚,该由公安机关管。这案给警方和学校都提了醒:把殴打当「内部事务」推给教育局,行不通,法院不认。给家长:孩子被打了,该报警报警,该起诉起诉,别被「归教育局管」一句话打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