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销售检出猪成分羊肉卷被罚,法院以尽查验义务判撤销处罚案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10-12

一、案例概述:

某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一款标称“羔羊肉卷”的产品,检出猪源性成分。该批产品来自一家冷库,冷库从生产商购进60箱,检查时剩11袋。监管部门认定冷库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作出处罚:没收5袋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23万元、罚款3.888万元。冷库未申请复检,但涉案产品的委托生产商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一审法院驳回。二审出现反转:法院查明冷库进货时已索要并保存供货商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购进与销售价格符合市场水平,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来源,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而生产商在调查中提供的定量检测显示羊源性大于99%、猪源性小于1%,且“知道含猪成分”却未告知销售者。二审法院认为,对不知情且尽到查验义务的终端经营者,应适用免罚条款;原处罚过罚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及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没收不符合标准食品,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行政处罚法》第5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相似判例:

各地食药行政处罚诉讼裁判一致:终端食品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且能说明来源的,依法应免予处罚;行政机关不能仅因“检出非标成分”直接归责善意终端商,处罚须过罚相当,全链条追责、精准定责。

四、结论建议:

卖东西的别慌——只要你进货时查了资质、留了票据、说清来源,真被上游坑了,法律给你“免罚通道”。但前提是“留痕”:供货商执照、生产许可、检验报告、进货单,一个都不能少。给监管部门也提个醒:严管不是“层层甩锅”,板子要打准人——知道掺假却不吭声的生产商,才是该追的源头。消费者买肉看配料表,遇异常果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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