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赵某(化名)与徐某(化名)196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2001年协议离婚,徐某未再婚。2022年6月徐某去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赵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落款2011年4月20日的手写自书遗嘱,写明徐某个人全部财产(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均赠与“孩子的母亲”赵某,赵某明确表示接受。两女儿对遗嘱不认可,主张系伪造,要求遗产与抚恤金由三女平均分割,并认为赵某名下财产应析出一半作为徐某遗产。诉讼中对遗嘱笔迹申请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正文及签名均为徐某亲笔。法院认为,徐某名下房屋、银行存款、证券资产均属其个人遗产;赵某与徐某早已离婚,仅同居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赵某作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遗赠有效。判决徐某全部遗产由赵某继承;抚恤金等由三女儿等按扶养情况分得。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离婚后的前妻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为遗赠)。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形式要件即有效(本案遗嘱经鉴定为亲笔,有效)。
《民法典》第1124条: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赵某及时表示接受,遗赠生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自书遗嘱遗赠纠纷裁判一致:遗嘱为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经鉴定确属真实的,应认定有效;离婚后的前配偶属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按遗赠处理,其在知道后六十日内明确接受的,全部遗产归其所有,抚恤金等则按扶养情况在近亲属间分配。
四、结论建议:
离婚20年还写遗嘱把全部家当留给前妻,法律上完全行得通——只要遗嘱是真的、是前妻在60天内明确接受。本案女儿说“伪造”,笔迹鉴定一锤定音。给想立遗嘱的人:亲笔写、签好名、写日期,比什么都管用;给家属:质疑遗嘱要拿证据,别凭感觉;另外提醒,抚恤金不是遗产,得另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