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夏某(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胎圈丝操作工,工作时左眼被化学品溅伤,诊断为左眼化学伤,需停工治疗休息。受伤后夏某依规请假就医,公司却未及时申报工伤,还通知其限期办理离职。后夏某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未达伤残等级)。康复后夏某返厂,却发现门禁权限被锁,无法进入岗位,公司既不安排工作,也不保障就餐、饮水。夏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付薪、未缴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反以“旷工”单方解除。夏某申请仲裁与诉讼,要求欠发工资、加班工资、工伤待遇、赔偿金及离职证明。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差额、补发正常出勤工资差额,并按医嘱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工伤后设障碍阻碍返岗、单方解除未通知工会,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并须出具离职证明。社保差额、医药费、失业金损失等属行政或基金支付范围,不予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无依据驳回。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未通知工会构成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继续履行,不要求或不能履行的,应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工伤后刁难职工”案件裁判一致:劳动者因工受伤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不得设障碍阻碍返岗或逼迫离职;单方解除未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的,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同时厘清劳动争议与行政处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边界。
四、结论建议:
员工受了工伤,公司不但不帮忙申报,还锁门禁、断水断饭逼人走,这种“卸磨杀驴”的做法法律绝不答应。工伤职工该拿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差额,一分不能少;违法解除还要赔双倍。给劳动者:受伤先留好病历、工伤认定、门禁被锁等证据;给用人单位:工伤不是“麻烦”,依法保障返岗、走程序,比事后赔钱体面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