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份遗嘱争房产,最后一份竟无效?法院:以这份自书遗嘱为准!

领域:继承纠纷上传时间:2026-10-14

一、案例概述:

周某(化名)与冯某(化名)原系夫妻,1965年离婚,婚内育有一子周某甲、一女冯某乙。周某甲2006年去世,生前仅育有一子小周。周某2017年去世,名下登记有一套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周某生前先后订立三份遗嘱:2014年2月自书遗嘱,确定房产由女儿冯某乙继承;2016年2月15日再次自书遗嘱,内容一致;2016年2月18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场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并留存视频,核心内容仍为房产由冯某乙继承,但该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及落款日期,无见证人签名。周某去世后,其孙子小周不认可三份遗嘱真实性,主张房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冯某乙遂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房产由其单独继承。诉讼中,小周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三份遗嘱中周某的签名与其亲笔信中的签名为同一人书写。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2月18日的打印遗嘱仅有周某一人签名、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份遗嘱内容一致并不抵触,在最后一份无效情况下,应以2016年2月15日的自书遗嘱为准。小周以「既签字又按指印不符常理」「立遗嘱时年事已高无行为能力」等抗辩,法院认为私人信件签名习惯不能推翻、仅以年纪大否认行为能力无据,遂判决冯某乙依遗嘱继承该房产。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女儿冯某乙属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34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形式要件即有效(本案两份自书遗嘱有效)。

《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缺少任一要件即无效(最后一份打印遗嘱因无见证人签名而无效)。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多份遗嘱冲突纠纷裁判一致:内容一致的先后遗嘱,若最后一份因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如打印遗嘱无见证人签名)无效,应以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遗嘱为准;自书遗嘱经笔迹鉴定确属真实、立遗嘱时意识清楚的,依法有效,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

四、结论建议:

立遗嘱,形式比「心意」还重要。本案老人前后三份遗嘱都让女儿继承,本无争议,偏偏最后一份是打印的、只有自己签名、没见证人签字,直接无效。好在前面两份自书遗嘱救场,女儿照样继承。给想立遗嘱的人:自书遗嘱亲自写、签好名、写日期最稳妥;若用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逐页签字,缺一不可;给家属:质疑遗嘱得拿证据,光说「年纪大、不像本人」法院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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