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知名主播直播切片带货,法院:侵权,赔!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10-14

一、案例概述:

李婷(化名)是美妆领域知名直播带货主播。李婷发现,A公司在涉案店铺销售的一款「抗老精华液」商品详情页中,使用了包含李婷肖像、声音在内的直播视频切片,用作商品宣传推广。该直播切片原本是李婷为推广自有商品「抗老眼霜」所录制,A公司商品链接中李婷直播切片视频引导购买的商品,均非李婷经营推广的商品。发现侵权后,李婷向平台发起投诉,A公司随即将涉案商品链接中含有李婷肖像、声音的全部视频删除。但A公司的行为已对李婷的肖像权、声音权益造成影响,李婷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支出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未经李婷许可,在涉案商品链接中搬运李婷带货直播视频剪辑片段,用于自家商品商业推广,构成对李婷肖像、声音的商业使用,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对李婷肖像权及声音权益的侵害。综合考虑李婷的经济损失与A公司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李婷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本案提醒互联网从业者严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不得擅自剪辑、搬运他人直播音视频用于商业引流。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18、1019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商业使用直播切片构成侵权,不再以营利为唯一要件)。

《民法典》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直播声音带货亦构成侵权)。

《民法典》侵权编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支出)。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搬运直播切片带货」案件裁判一致:未经许可剪辑、搬运知名主播直播视频片段,用于自家商品商业推广,构成对主播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不属于合理使用,侵权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赔偿额综合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过错酌定。

四、结论建议:

主播的直播切片,不是谁都能「搬」来带货的。哪怕你只是剪一段她的脸和声音放在自己商品页,只要没授权,就是侵犯肖像权、声音权。本案A公司以为删了就没事,可侵权影响已经造成,照样赔。给商家:想用主播素材引流,先拿到授权;给主播:发现被盗用,投诉、取证、起诉三步走,法律保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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