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辛某与张某同小区,因微信群琐事生矛盾,张某在群内出言不当,辛某以名誉权受侵为由起诉。2022年底,法院判决张某停止侵害,在小区微信群发布经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辛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张某未主动履行,辛某申请执行。执行中张某付了2400元,但因搬离小区、原微信群解散,便将致歉声明贴到小区公告栏。辛某提异议,认为未在原群公开致歉、无法消除影响,请求撤销执行裁定、强制重新道歉。法院审查认为,张某非主观拒不履行,系微信群解散、搬离小区等客观原因无法按原方式履行,张贴公告栏受众与原群成员重合、影响范围相当,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认定赔礼道歉义务已履行完毕,驳回异议。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承担赔礼道歉等责任的,应与行为方式、影响范围相当;拒不承担的,法院可发布公告等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申请执行。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名誉权判决「赔礼道歉」执行纠纷裁判一致:原侵权载体消失、侵权人搬离等客观原因致无法按原方式履行的,采取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的替代方式(如张贴公告栏),能实现消除影响效果的,认定义务履行完毕。
四、结论建议:
在群里骂人也是侵权,该道歉就得道歉、该赔钱就得赔钱。但法律不机械:原微信群散了、人搬走了,把致歉声明贴到小区公告栏,受众差不多、影响范围相当,同样算履行了义务。本案法院驳回了「必须原群道歉」的异议。给邻里:键盘不是法外之地,出言要慎;给被执行人:履行方式客观阻断时,主动选等效替代方式,别硬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