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继承养父农村老宅,旁系亲戚强占,法院:腾退!

领域:继承纠纷上传时间:2026-10-16

一、案例概述:

林晓燕(化名)幼时被林姓养父依法收养,养父在村里留下一处农村老宅。养父去世后,老宅一直由林晓燕继承所有。不料,同族旁系亲戚林德喜以「幼年曾在此居住」为由强行占用房屋,拒不腾退。林晓燕持收养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等权属凭证起诉,要求林德喜腾还房屋。林德喜仅提交一份村委会简易证明,称自己曾居住,不足以对抗公证书和官方权属登记。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认定林晓燕是不动产所有权人,林德喜无合法依据占用构成物权妨害,判其三个月内腾空交还。林德喜上诉,二审法院核查其非村集体成员、无宅基地使用资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11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同等继承)。

《民法典》第1127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同等。

《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返还请求权)。

三、相似判例:

各地法院对养子女继承农村老宅被旁系占用纠纷裁判一致:合法收养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持有继承权公证书等权属凭证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无合法依据的占用人构成物权妨害,法院判令限期腾退。

四、结论建议:

养女也是女儿。法律明文:合法收养的养子女,和亲生子女继承权一模一样,农村老宅照样能继承,出嫁、旁系占用都不影响。本案林晓燕拿公证书说话,强占的亲戚最终被法院判腾退。给农村家庭:别信「家产归男丁、女儿无份」的老观念;给女性:继承权被侵害,公证书加起诉,司法给你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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