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未拴绳大狗惊吓路人致其摔倒九级残疾,法院判狗主人全责赔28万案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8

一、案例概述:

59岁的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锻炼后准备离开,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牵引带、体重达30公斤的黑色贵宾犬。当时饲养人王某某正闭眼休息,既未牵绳也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为躲避这只大型犬,朱女士在慌乱中不慎摔倒,经鉴定构成腰椎骨折、九级残疾。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朱女士将犬主诉至法院。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三、相似判例:

各地饲养动物损害纠纷裁判一致:饲养人未拴绳、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他人损害的,原则上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躲避犬只受惊摔倒,只要饲养人不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即应承担责任;犬只虽未直接撕咬,但其危险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的,饲养人难辞其咎。

四、结论建议:

牵绳不是对狗的束缚,是对行人的责任。这案二审把一审的「各打五十大板」翻了过来:你没拴绳、没看管,狗把人吓到摔成九级残疾,凭什么让受害人自担四成?给养犬人:出门牵绳、全程看管,是法定义务;给路人:被狗惊扰受伤,留存报警记录、录音,依法主张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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