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柏离职证明被写负面评价,法院判公司侵害名誉权赔2万案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9-20

一、案例概述:

小柏2022年10月入职上海昊某教育科技公司任新媒体运营,次年9月被公司以多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长时间打私人电话、辱骂同事、不服从安排、性质恶劣”等负面评价。小柏持该证明求职,先后有三家公司因这些负面记录拒绝录用。小柏申请仲裁,仲裁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后又以名誉权被侵害起诉。上海杨浦区法院审理认为,离职证明依法只能记载客观基本信息,公司写入未经核实的负面评价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求职受阻,构成名誉侵权,判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1.8万元、律师费2000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证明应写明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即仅客观基本信息)。

《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侵害的,受害人可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三、相似判例:

各地离职证明名誉权纠纷裁判取向一致:离职证明是法定人事凭证,内容限于客观记载劳动关系基本事实,用人单位不得添加未经核实的主观负面评价;因此导致劳动者社会评价降低、求职受阻的,构成名誉侵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结论建议:

离职证明是“再就业通行证”,不是公司报复的工具。法律只准写客观信息,不准写“品行鉴定”。员工拿到证明要核对,发现不实贬损记载,第一时间提异议、留证据;求职被拒更要保存拒录通知,这是维权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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