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2025年9月,蔡天时将名下房屋委托给梁丽珍经营管理,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蔡天时支付押金1万元。后因委托关系出现变化,蔡天时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退还押金,梁丽珍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蔡天时将梁丽珍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与押金返还的规定,判决确认解除双方委托合同,梁丽珍于十日内向蔡天时返还押金10000元。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押金无合法占有依据应返还)。
三、相似判例:
各地房屋租赁、委托出租纠纷裁判取向一致:委托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押金、保证金作为担保性质款项,在出租方或受托方无合理扣减事由时应予返还;拒不退还且无约定依据的,构成不当得利,承租人、委托方可诉请返还。
四、结论建议:
租房、委托出租,押金条和合同就是“护身符”。合同解除后对方扣着押金不放,先书面催告、留好凭证,再依法起诉要回。记住:押金不是“给了就不用退”,没有合法扣减理由,必须原样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