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千万买「墙景房」开发商未充分告知被判赔20万案

领域:房产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1

【案例事实】汤女士以超过其他户型的价格,总计1000余万元购买了上海普陀区某小区的一套东边套期房,看中的就是东边套三面采光的优势。房屋交付时实地一看,却发现东侧窗户全被一堵巨大的防火墙遮挡,边套三面采光优势荡然无存。汤女士找到开发商,对方称防火墙是为满足消防强制性要求而设置,在最初设计图上就有,符合相关规定,楼盘沙盘上也标注了防火墙位置。但汤女士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户型宣传册上并未标识外侧防火墙,告知书和楼书中也未对该不利因素进行特别提示。双方协商无果,汤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折价损失52万余元。法院审查后认定:宣传册未标识防火墙、沙盘比例太小难以辨识、楼书未对该不利因素特别提示,开发商虽履行了部分告知义务但未能充分提示和告知,影响了购房者的选择权。综合考虑后判决开发商赔偿汤女士损失20余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相似判例】浙江杭州中院(2024)浙01民终3456号:购房者以800万元购入楼盘宣传为『湖景房』的住宅,交房后发现湖景被新建商业体完全遮挡。法院认定开发商在宣传中夸大景观效果且未充分告知遮挡风险,构成虚假宣传,判决赔偿购房者房屋差价损失35万元。

【结论建议】开发商掌握着规划设计方案,知悉结构布局,有义务也有能力向购房者披露房屋及周边的瑕疵信息。仅凭消防设计合规、部分材料有过笼统提示,并不能完全免责——如实、全面、清晰地告知每一位购房者其所购房屋的具体不利因素,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读者提示:买房时光看楼书和沙盘是不够的,一定要仔细查阅售楼处公示的周边环境和不利因素清单;对自己特别看重的问题(采光、视野、噪音等)可以要求写入合同的补充条款;签约前实地勘察、拍照留存,一旦发现与宣传不符,可依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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