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辽宁省来唐山务工的电焊工王先生,每天在钢筋水泥间挥洒汗水,但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一场突如其来的工伤事故将他本就不易的生活彻底击碎——受伤后身体疼痛、收入中断,家中老小等着他寄钱回去。他想要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没有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王先生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拿出一份《劳务外包合同》,声称王先生由包工头高某雇佣、与公司无关,仲裁部门驳回了他的请求。王先生转而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包工头高某突然注销了自己的劳务服务部,一审法院再次否定了劳动关系。王先生向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律师逐页翻阅卷宗后发现:王先生虽无劳动合同,但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听从公司管理与工作安排、劳动报酬每月由公司银行转账发放而非包工头个人支付——这些实质特征恰恰是法律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二审中律师出示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二审法院采纳全部意见,改判确认王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后续工伤认定及赔偿打开了通道。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判例】广东东莞中院(2024)粤19民终4567号:建筑工人未签劳动合同、由包工头招用并在工地受伤,建筑公司主张仅存在劳务分包关系。法院查明工人佩戴公司工牌、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工资由公司账户代发,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结论建议】没有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法律通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则,保护那些未签合同但实际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劳动者。判断关键在于:是否接受公司管理指挥、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资是否由公司发放、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读者提示:劳动者入职后应尽量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合同,也要注意保留工牌、考勤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作服、工作现场照片、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工伤后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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