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许某芳是上海人,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被居委会认定为独居老人,唯一继承人是1951年赴香港、后下落不明的弟弟许某森。侄子徐某华申请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许某芳的遗产管理人。期间,许某芳的「干女儿」沈某红称老人曾表示房屋归己所有,请求继承;弟弟徐某华则提交一份由自己代书、许某芳签字的遗嘱,主张继承。法院查明,徐某华代书的遗嘱无见证人在场并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无效。许某森多年未照顾姐姐,应少分;徐某华自2001年至2015年帮扶老人就医送终,属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遗产。法院判决徐某华继承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森下落不明,指定徐汇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代管该分割款。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35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无见证人无效)。
《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三、相似判例:
各地遗产管理人及无人继承纠纷裁判取向一致:继承人下落不明或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保管、提存遗产;代书遗嘱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签名,否则无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便非继承人,也可分得适当遗产,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
四、结论建议:
老人走了,继承人「失踪」、遗嘱还无效,遗产不能乱。法律早有安排:没人管就由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代管、提存,稳稳的。再看那份代书遗嘱——自己人代书、没见证人,直接判无效,白写。反倒是一直伺候老人的侄子,因扶养较多分到了房。提醒长辈:立代书遗嘱务必找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场签字;也提醒大家,赡养老人、出力照料,法律都记着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