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明知支付密码多次盗刷微信账户,判盗窃罪八个月罚一万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23

一、案例概述:

据2026年9月18日南通通州法院校园庭审报道,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竟利用知晓的对方支付密码,多次窃取被害人微信账户内钱款,用于个人挥霍与还债;事后还刻意删除转账记录、伪装报警掩盖罪行。经查,李某此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不知悔改。案件事实被层层还原,清晰展现其因法治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一步步突破法律底线。面对确凿证据,李某当庭认罪认罚、深刻悔罪。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300余名师生旁听,接受了一堂直击人心的法治警示教育课。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刷他人微信账户内钱款属盗窃)。

《刑法》第65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盗窃前科屡犯从重)。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的,可从宽处理。

三、相似判例:

各地盗刷他人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账户钱款案件裁判取向一致:行为人利用知晓的支付密码,秘密转移他人账户内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以盗窃罪论处,不因双方系恋人、亲友关系而豁免;多次窃取、有盗窃前科的,依法从重;认罪认罚、退赔的,可酌情从宽。法院明确「盗刷电子钱包同样构成盗窃」。

四、结论建议:

「都是恋人,花你点钱算偷吗?」算,而且就是盗窃。微信、支付宝里的钱也是钱,知道密码偷偷转走、删记录掩盖,跟入室偷没两样。关系再近,也不是你动别人钱的理由。更别以为有前科没事——累犯要从重。给所有人提个醒:支付密码是底线,别告诉亲密的人;发现账户不对劲,留好记录赶紧报警。法网恢恢,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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