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大学生为诈骗团伙架线转接电话,均获刑缓刑二年案

领域:刑事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19

一、案例概述:

2026年1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手机口”电信网络诈骗案。大学生屠某、朱某伙同他人,为上游诈骗分子提供语音转接帮助:屠某对接上游骗子,朱某提供手机与作案场地,利用他人实名手机号拨打、转接诈骗电话,导致被害人被骗30余万元。两日内二人共获利700余元。法院认为,二人明知对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共犯。鉴于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判处屠某、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提醒在校大学生:勿被小额收益诱惑,不出租出借实名手机号、手机、社交账号,帮陌生人搭建通话线路可能构成诈骗共犯,留下刑事案底,影响升学、考公、就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67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的,可从宽处理。

三、相似判例:

各地“手机口”、帮信等电诈帮助类案普遍裁判: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手机、号码、语音转接等帮助,按诈骗共犯或帮信罪论处;在校大学生贪小利架线、出借实名账号的,多认定为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从轻判缓刑,但刑事案底影响升学就业。

四、结论建议:

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在校大学生兼职要睁大眼:凡要你出租出借实名手机号、微信、银行卡,或帮人“架线”“转接电话”的,基本都踩在电诈红线上。700块好处,换不来的是案底和前途。发现可疑招工,告诉老师、立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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