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税务局将企业发票额度清零,法院判程序违法撤销案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9-19

一、案例概述:

一家企业因税务风险,被税务局将发票授信额度调减为零——开不出票、发不出货、收不回款,经营当场停摆。企业起诉。辽宁盘锦中院终审((2026)辽11行终16号)认为:将发票额度降为零,直接致企业无法经营,无论叫“风险管理”还是“日常管理”,实质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定,须遵守程序。税务局仅事后电话通知,未事前告知陈述申辩权,属程序违法。且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税务机关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涉嫌”不等于“确实”,直接顶格清零“显系不当”。判决撤销清零行为及复议决定,责令重作。文书8月20日公布后引发广泛关注。

二、相关法律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8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调整发票用量及额度(即调额授权)。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相似判例:

各地“发票额度调整”类案裁判取向:税务机关依风险管理调减额度有授权,但将额度降为零、实质影响经营的,属重大行政决定,须保障事前陈述申辩权;仅事后通知、以“涉嫌”替代查实即顶格清零的,多被认定程序违法、显系不当而撤销。

四、结论建议:

企业遇到“额度清零”别慌也别硬扛:第一时间截图留证、书面要求说明理由、围绕“业务真实”准备合同流水举证,并可在前端主动沟通化解。税务机关可依法调额,但“涉嫌”不是“查实”,程序底线不能破——事前告知不可被事后通知替代。赢了官司,流失的生意却难补,功夫要花在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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