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江高光华朋友圈评教体局长被拘4日,要求公开办案人员追责信息被驳回案

领域:行政法律事务上传时间:2026-08-24

【案例事实】2025年9月,云南玉溪元江男子高光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评论当地教体局局长被免职事件,称其“造成重大舆情李局长被免职”等内容。元江县公安局澧江派出所以涉嫌诽谤为由,对高光华作出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事件经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后,元江县公安局自查认为该诽谤案存在程序违法、处置不当的问题,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公安局局长当面向高光华致歉,并承诺将对办案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调查处理。但高光华发现,元江县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结果。2026年3月6日,高光华通过“云南省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应用管理系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对原主办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办案人员的追责问责处理结果。3月20日,元江县公安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高光华不服,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1日,元江县政府维持了县公安局的答复。高光华遂将元江县公安局、元江县人民政府一并起诉至元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前述答复书和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开追责问责处理结果。8月10日,元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对追责问责处理结果决定不予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驳回高光华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从内部或者外部公开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检查等行为。

【相似判例】洛阳中院审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张先生因对某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洛阳中院审理认为,原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撤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有力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结论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制度,但并非所有政府信息都属于公开范围。内部人事管理、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等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提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时的合法救济途径,但能否撤销原答复、能否获得信息公开,要看申请内容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读者提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核查内容是否属于法定公开事项;若答复不满意,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依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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