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贺兰老人被未拴绳宠物狗狂吠追扑摔倒致九级伤残,狗主人被判赔16万

领域:侵权纠纷上传时间:2026-08-24

【案例事实】2024年某日傍晚,宁夏银川贺兰县老张带着年幼的孙女在小区散步,行至李某别墅门口时,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狂吠着窜出,扑向老张和孙女。护孙心切的老张本能地进行阻挡和躲闪,不料脚下失衡重重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李某认为自家小狗并未接触到老张,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多次协商无果,老张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有序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结合同类判例进行耐心释法析理,明确指出李某作为宠物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至于具体赔偿费用,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合理排除基础疾病的治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组织双方逐一核算。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在期限内一次性赔偿老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承办法官在调解后答疑:“造成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撕咬,还包括因宠物追赶、吠叫等危险行为;只要宠物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饲养人便难辞其咎。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判例】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饲养动物侵权案:59岁朱女士在草坪锻炼时,被一只无牵引的巨型贵宾犬突然冲来,本能后退摔倒,腰椎压缩性骨折,九级伤残。狗主上诉称“狗没碰伤者、草坪湿滑才是主因”,常州中院驳回上诉,认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承担全责,判赔28.62万元。

【结论建议】“狗没咬到不等于没责任”。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结果不局限于直接撕咬造成的物理损伤——只要宠物的危险行为与受害人躲避致伤之间存在连续的法律因果关系,饲养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人想减轻责任必须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挑逗。读者提示:饲养犬只务必依法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外出牵绳戴嘴套;遭遇未管控犬只扑咬、追吓等危险行为,应及时报警、就医、保留证据;老人、儿童、孕妇及基础病人群体应急能力弱,遭遇此类侵权可主张更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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